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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臺灣獎學金

  • 申請資格:以邦交國學生為原則(不含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
  • 受獎期限:大學部:四年;碩士班:二年;博士班:四年,受獎期間原則須連續不得中斷。
  • 入學前應提供下列文件備查:
  1. 出示以「就學」為居留事由之居留證影本。
  2. 提供抵台日期。
  3. 提供華語文通過測驗成績單或證書之影本。
  4. 入學前未取得華語文能力成績單或證書者,應於抵臺就讀第一學期內,自費並自行報考進階級或同等級華語文能力,繳交至承辦單位補登錄臺灣獎學金資訊平臺系統。
  5. 獎學金承諾書簽署之影本(已簽章)。
  • 其他重要事項:
  1. 受獎生應先完成註冊繳交各項費用,其生活費、學費及雜費請領本校另依相關行政程序辦理請領後,匯入學生帳戶。
  2. 每學期續領資格:學校未訂定及格標準者 ,學業平均成績(大學部60分、研究所70分)為最低標準及操行成績,未達標準者停發一個月獎學金,連續2學期未達標者 廢止自下一學期起之獎學金。
  3. 除寒暑假及碩、博士論文撰寫期間外,未至校上課或未經學校許可離開我國境內者,停發不在學月份獎學金
  4. 每月曠課時數超過1/3,經查證停發不在學月份生活補助費,並視實際情形由就讀學校止其獎學金。
  5. 受獎生可獲來臺及返國最直接航程程經濟艙機票乙張。
  6. 其他相關規定請參照作業要點辦理。
  • 法規:外交部_臺灣獎學金作業要點
  1. 外交部主管法規系統連結--英文版
  2. 外交部主管法規系統連結--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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