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教育部115年6月3日臺教高通字第1150048512號函辦理。
二、「勞動部辦理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實施要點」名稱修正為「勞動部辦理失業勞工在學子女生活扶助金實施要點」。
三、「失業勞工在學子女生活扶助金」已非屬學雜費補助性質,自115學年度第1學期起,學生申領「失業勞工在學子女生活扶助金」者,如符合資格,仍得申領各類學雜費減免或弱勢助學金,因補助性質不同,無重複請領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