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宣導】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 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修正如下
六、修正重點為: (一)修正家庭看護工作及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之工作內容。 (二)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及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被看護者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之條件。 (三)修正外國人經雇主申請聘僱從事家庭看護工作,在我國境內工作期間得累計至十四年之資格。 (四)修正外籍家庭看護工之工作期間累計至十四年之評點項目及社福類中階技術工作語言能力認定內容。 (五)修正僑外生受聘僱從事旅宿服務工作資格條件之訓練課程,增列雇主辦理之相關觀光、旅宿專門知識、技術訓練課程。 (六)因應上揭修正內容修正聘僱外國人申請程序及文件。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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